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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并非房改最优选择

2005-03-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清华大学EMBA特聘教授梁小民认为,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同样的房子有两种价格,一种是由政府补贴的低价格,即经济适用房价格;另一种是随行就市的高价格,即商品房价格。这种定价方式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歧视价格”或“价格双轨制”。

实行“歧视价格”必须具备两个

条件:一是商品不可转让,要由购买者直接消费;二是可以用客观标准区分不同消费者。但在住房定价中不能应用“歧视价格”,原因就在于住房这种商品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住房作为有形的商品是可以转让的,实行“歧视价格”就会引起投机性套利活动。而且,以收入水平来界定购买者身份,在现实中也难以实现。经济适用房销售上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源于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定价方式。

许多人支持经济适用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目前住房价格太高,中低收入者承受不了。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化,房价必定会恢复正常。所以,实现“居者有其屋”这一目标的根本出路,还在于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

目前更见效的应是采用廉租房的方式,把经济适用房的暗补,变为给中低收入者用于买房或租房的明补。(《扬子晚报》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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