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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亟需法律规范

2005-03-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听证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尽管听证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毋庸讳言,我国的听证制度还很不规范、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

哪些公共事务要组织听证?什么样的人有资格组织听证?听证会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听证的组织者,往往与听证申请人

关系密切;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也往往由组织听证的政府机关来指定,这种做法使一些听证会缺乏真正的民意基础。去年底北京市发改委组织的调整世界遗产景点门票价格听证会,由于指定的消费者代表缺乏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发表的“赞成涨价”意见与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声背道而驰,这次听证会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与责难。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由于一些政府部门不能充分尊重民意,使得不少听证会流于形式。有的听证会则被一些利益集团所利用,使某些违背民意的行政决定披上了“民意”的色彩,严重损害了听证制度的严肃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为改变现状,立法机关确有必要制定《听证法》,从听证会的适用对象、组织者资格、代表的产生方式、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听证会走向规范。(《人民法院报》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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