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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法》亟须完善

2005-03-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很多人都会感慨,消费维权咋就这么难?实际上,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缺陷有直接关系。

一是由于现行《消法》中有许多概念不够明确,容易引起消费纠纷。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单位团体、外国人是否适用《消法》?以获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算作消费者?这些在《消法》中都找不到答

案;其次是“商品”的概念――《消法》制定时,房屋属于福利待遇,不算商品,而现在,房屋也已经变成了商品,还有汽车、水、电等如今也都成了商品;第三是“服务”的概念――譬如10年前,公费医疗并不属于服务范畴,而现在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医改,在很多种情况下,患者看病都要自己掏钱,而医疗算不算服务,《消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第四是“经营者”的概念――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行业算不算经营者,是否适用《消法》,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消法》中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例如,《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结社权等九项基本权利。但这些规定都十分笼统,适用困难。

三是现行《消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不健全。如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作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这对于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是十分困难的。(《解放日报》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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