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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追究退赃款不能减刑

2005-04-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4月,时任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城市客运分公司经理的陈维彬,在公司向四川成都某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20辆大巴车的过程中,收受回扣款10万元。同年7月,这批客车在运行时发生质量问题。陈维彬担心收受贿赂款的犯罪事实会随之暴露,遂将此款退还。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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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年6月,万州区检察院以陈维彬受贿14.7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陈维彬受贿数额为3.7万元,故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万州区检察院认为,10万元回扣款按陈维彬的要求打到其提供的储蓄卡后,当时他未表示反对,并在卡上存放了近3个月。陈维彬怕暴露,才将此款退还,属于对赃物的处置,对犯罪构成没有影响。为此,该院依法提出抗诉。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认定原审被告人陈维彬受贿14.7万元,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的终审判决。

《检察日报》4.3沈义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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