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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子弹四十年后仍判刑

2005-04-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65年秋,家住原重庆涪陵县黄旗公社点易大队的曹荣财任民兵连长,因训练民兵打靶,领回“五六”式子弹200多发。用了一部分后,曹荣财就将剩下的子弹私藏于自家橱柜里。

2004年9月21日,付军伟伙同13岁的张某来到曹荣财家,翻箱倒柜,盗取现金199元后,偶然发现曹家橱柜里有一包子弹,便将子弹一起偷走。后

被公安干警抓获,收缴子弹共计217发。

近日,曹荣财因私藏弹药罪被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小偷付军伟也因盗窃弹药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的犯罪最长经过20年就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于40年前的私藏弹药犯罪,到现在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犯罪行为没有终了,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就始终不能起算。根据刑法理论,私藏弹药罪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如果该私藏的行为一直处于一种继续或者持续的状态,那么这一犯罪行为就一直没有终了或者说结束。被告人曹荣财私藏弹药的行为从1965年就开始,当中没有中断,一直持续了近40年。所以这一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就不能起算,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全合法。 《检察日报》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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