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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能定病人生死?

2005-04-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一名25岁的少妇,因突发急病送入医院,在病因未明的情况下,其新婚丈夫却因为抢救费用太高而决定放弃抢救……

在离奇死去之前,江西人李某刚和在广州打工的丈夫过完蜜月。她本来在顺德给人做小保姆。但在3月底的一天,李某开始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当时她没有在意。两天后到广州看望丈夫时病发,她被送

进了广州海珠区一家大医院救治。两天后次日的清晨,李某的病情急转直下,10分钟后,李某的心跳和呼吸突然停止,此后她就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基本生命体征。此时,医生建议将其转入重症监护室,但其丈夫考虑到费用问题没有同意。再过一日,张某要求医生撤去呼吸机,并放弃所有抢救措施。在得到张某的签字确认后,医生按照他的意见做了。这名少妇便在送入院的第三天离开了人世。医生抽血检查发现郭某的确患有甲亢,但病情不足以致命。无奈家属拒绝解剖尸体,李某死因一直不明。更让人唏嘘的是,丈夫在新婚妻子死后没有任何交代就悄悄离开了医院。

据调查,目前对危重病人的抢救措施包括呼吸机、心电监护、吸氧等的费用都相当昂贵,如呼吸机每小时的费用就在20元左右,ICU房费为每天250元……再加上检验、用药,花费就更无法计算了。这对于一些月入一千几百元的社会中下层人群来说,实在难以负荷。“不是不想救,可是实在没钱了……”像这样的话,医生们听得太多了。

面对垂危的亲人,救?还是不救?年近六旬的市民潘伯坦言:“亲情是世界上最为宝贵的感情,亲人要救治,当然要全力去救,还有什么好犹豫的?”

大学生小尤认为,虽然作为家属有义务救治病危亲人,但是每一个人能承受的负担也不能是无限的。“如果把一个人的悲剧扩大成整个家庭的悲剧,这样又公平吗?”不少人都认为,我国应立法规范,到底“什么样身份的直系家属”可定夺别人的生死。广东医疗纠纷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孟斌认为,这个问题确实是个法律空白。事实上,家属绝对有维持患者生命的义务,不能决定他人的生死,关键是这种抢救有无意义。 《广州日报》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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