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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不能只信房产证

2005-04-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刘小姐看中了上海浦东新区一套公寓房。通过“手拉手”交易方式,直接与卖房人达成了购房意向,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支付定金前,刘小姐特意检查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仔细核对了卖房人的身份证,两者均内容真实。

然而,在办理房产交易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刘小姐,这套房屋已于一年

前被法院查封,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手续。“这一情况并没有反映在房产证上啊?”因无法提供合法证明,刘小姐在短时间内无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交付的2万元定金也就此泡汤了。

无独有偶。今年1月份,上海的赵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中意的房源,并与出卖人周某签下房屋买卖合同。为表示卖房诚意,周某将自己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了中介公司保管。赵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办妥了银行按揭贷款,可周某却一再拖延办理过户手续。想到周某的房产证还押在中介公司,赵女士倒也不太担心。

两个月过去了。一位律师带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这套房屋作了产权调查。这下,赵女士傻眼了:这套房屋居然已在半个月前换了“主人”,周某已经不是这套房屋的产权人。

事实上,二手房买卖中,房产证原件未必可靠。诸如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房屋已列入红线拆迁范围、部分房改房可能存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等等问题,都可能未在房产证上如实地反映出来。那么,有关房屋的完整、真实的资料究竟记载于何处呢?

律师蒋先桂先生说:通过房地产登记册,购房人可以了解到有关房屋的真实状况。房地产的坐落,权利人姓名,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地产抵押权等其他权利的设定范围、设定日期、存续期限以及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等资料,均有着完整、真实的记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登记册可以公开查阅、抄录和复印;单位或者个人查阅登记册,应当向登记机构即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查阅申请表,并提交查阅人的身份证件。

蒋先生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办理二手房交易时,一不要轻信房产证的有关记载;二不要随便交定金;三不可匆忙签合同。

(《解放日报》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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