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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能拿多少国家赔偿

2005-04-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23日,湖北市京山县人民法院对佘祥林的无罪一审判决生效,届时,佘祥林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近日,有媒体称申请赔偿数额为22万元,还有媒体报道说是1000万。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说,这些数字都不准确,因为到目前为止,他和佘祥林仍未确定索赔数额究竟是多少。

张成茂说,我国《国家赔

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公布了最新的刑事赔偿标准,即以日均工资63.83元计算。据此,佘祥林在11年牢狱之灾之后可能得到约25.6万元赔偿金。但张成茂又告诉记者,这一数额仅仅是误工补助而已。

造成佘祥林11年冤案的,有公安违法办案,有检察院监督审查不严,有法院错误判决,那么公检法三家单位谁来为佘祥林进行赔偿呢?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到佘祥林一案,他于4月13日被再审改判无罪,那么到23日无罪判决生效后,作出原有罪生效判决的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和母亲杨五香均因上访被关押,其中佘锁林被关押41天,杨五香被关押9个月,在交了几千元被放出后死去。因涉嫌做伪证,聂麦清被关押3个月零6天。上述几人如果有逮捕手续,那么京山县检察院将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逮捕手续,仅凭拘留手续就将他们关押这么长时间,公安机关都已构成违法行为,京山县公安局除了将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外,相关办案人员应被追究责任。

当然,这笔赔偿金也不是法院出,《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因此,地方财政,实际是纳税人将为司法机关的冤假错案买单。(《北京晚报》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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