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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监狱接纳的犯人

2005-04-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西宁市一加油站。27岁的农民王正朝趁司机去付款之机,跳上车开了就走,被赶来的失主和警察抓获,遂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正朝母亲患精神病30多年。王正朝居住地乐家湾镇政府和乐家湾村村委会都证明王“从3年前患精神病,今年尤为严重”。家属以家族遗传病为由,申请法院再审,改判无

罪,但法院未接受。

王被判刑后,看守所多次向监狱移送,均被拒收。据看守记录,王正朝表现异常,对人对事麻木、呆滞,不与人交流。他的行为怪异,举止单一,有时会保持固定姿式四五个小时之久,且喜怒无常。

2004年5月25日,西宁市第一看守所委托青海省精神病法律鉴定小组,对王正朝进行鉴定。结论为:目前处于精神病状态,不具有服刑能力。7月8日,青海东川监狱致函看守所,认为“该犯经鉴定患有精神病,且不具有服刑能力,依据有关规定,暂不予收监”。建议法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05年1月19日,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仍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罪犯王正朝确患有疾病,但本院已于2001年9月25日交付执行,不宜再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故决定将罪犯王正朝收监执行。但是,当看守所向监狱移送王时,再次被拒收。

看守所身处法院与监狱中间,左右为难。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守所在接到法院的罪犯执行通知书后,1个月内必须将罪犯投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监狱部门对罪犯体检后按规定收监执行。现在,所有的监狱都要求看守所将罪犯

提前带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西宁市第一看守所为此每年付出的体检费用高达40万余元。看守所无此项经费来源,“送监难”成为看守所面临的最大难题,还导致看守所关押量上升,给日常管理、安全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法院裁定收监,监狱坚持拒收,各家都在拿法律说话,各有各的道理。难道让这个不具有服刑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看守所里服完11年的刑期?

(《中国青年报》4.22 海忆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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