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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儿父母的六年诉讼路

2005-05-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严禁喂养婴儿饿成病

1998年8月12日,桂林职工曾红梅,在市内某大医院剖腹产下儿子李秉衡。婴儿健康活泼。当时这家医院正在“创三甲、上等级”,护士要求产妇必须对婴儿母乳喂养。但是,曾红梅剖腹产后无乳汁。她和丈夫李志奇见儿子饿得直哭,想冲奶粉喂儿子,被护士制止,并告知,除了母

乳和白开水,乱喂其他东西,一切后果自负。

孩子出生3天,除了喂白开水,没有进一口食物。8月15日,婴儿脸色青紫被送抢救,诊断为低血糖症,脑积水,下了病危通知书。8月24日,经治疗后,主治医生批准婴儿出院。

医院欺骗李志奇夫妇说:“患儿神经系统发育完全正常,绝对不会有什么问题!”随后于1998年11月4日与他们签订了协议,一次性给予他们营养费3500元,双方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协议说:甲方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无失误,不属医疗事故;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其他要求;婴儿经体检及观察正常,以后若发生病痛与院方无关,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讨公道多次败诉心不甘

从1999年元月开始,小秉衡的后遗症开始发作,后来发展为上肢频繁地打颤,梦中惊跳。李志奇抱着儿子又来到这家医院诊断,医生说是缺钙。孩子补钙后,症状却更利害。经过多种检查,小秉衡被诊断为“婴儿痉挛症、脑萎缩”。年轻的夫妇带着儿子四处求医,后一儿科专家认为该病症是一种严重神经系统后遗症,可导致患儿脑瘫的严重后果。产生原因是因婴儿初生时挨饿至低血糖造成的!

悲痛欲绝的夫妇俩回到桂林,想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儿子讨回公道。然而,律师告诉他们,追究医院责任,首先要撤销当初那份不平等的协议。

1999年8月25日,李志奇夫妇向桂林象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但法院认为,“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并得到了公证机关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驳回原告请求。李志奇夫妇便改变策略,转为寻求一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再起诉医院。但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医疗纠纷事件已处理完毕”为由不予受理。

2003年9月23日,由桂林市7名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对李秉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认定:本案例属于一等乙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轻微责任。曾红梅夫妇对责任划分不服,他们认为院方应负完全责任。接着,他们又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广西医学会对患儿再次作鉴定。然而,李志奇夫妇又一次败诉了!

权威鉴定揭真相

就在这时候,李志奇看到《桂林晚报》一篇特别报道,介绍重庆公安局文检室女警官、高级工程师夏莉琳,任何造假字迹都逃不过她的“火眼金睛”。李志奇很兴奋,在他的印象中,医院是改动了当初的病历,但他一直苦于无证据。

李志奇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对原病历证据保全和对病历字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同意了。随后,法官带着病历与曾红梅乘飞机赴重庆。警官夏莉琳说:“我用人格和警徽向你们保证,来到这里鉴定,只有事实和真相,永远不会有交易。”

得知李志奇夫妇要做病历字迹和书写时间鉴定后,医院6年来第一次“低头”,委派法律顾问向李志奇提出和解协议,答应给他家10万元的赔偿,被李志奇夫妇断然拒绝。

李志奇夫妇终于等来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在夏莉琳抽检的5页病历中,技术检出1998年8月12日,也就是小秉衡出生当日的病历记录中,“值班夜壹房,嘱多喂养婴儿,如实在无乳汁,可喂葡萄糖水或奶粉”字迹与整页病历不是同一时间书写,且相隔时间在半年以上―而此前,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患方认为曾红梅产后无乳,医方为创“三甲”坚决禁止给婴儿喂葡萄糖和奶粉导致低血糖引发脑损伤,而院方则坚持,他们没有阻止给婴儿喂葡萄糖和奶粉,有病历记录为证。

拿到鉴定书那天,夫妇俩拥抱在一起,泣不成声。与医院抗争了6年,举债5万多元,已经家徒四壁的李家看到了曙光。

2004年5月10日,李志奇夫妇走进了桂林市中级法院。6月11日,桂林市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协议书》无效。”随后,李志奇夫妇决定向医院索赔,他们相信:公正的法律会继续给他们主持公道……

(《法治与社会》2005年第4期 臣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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