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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敬畏

2005-05-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某报载,广东省仁化县两名未满18岁的少年,为寻刺激取乐,竟联手拳打脚踢、火烧路边一名乞丐,导致乞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据报道,该省泌阳县4名中学生活活打死一名15岁的中学生,原因是看他“不顺眼”。

这些少年的杀人动机是如此简单。但他们残忍的杀人手段除让我们心有余悸外,又让我们心情复杂。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中学教育中法制教育偏重知识,忽视法律意识,从而导致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内心缺少对法律的必要敬畏。对法律的无知使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学生真正接受法制教育是在大学阶段,而且也只是作为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课程进行。这就造成了学生知法不惧法不守法的现象发生。

道德约束是一种软性约束,但法治是靠强制力执行的,它的效用是长久的。培养国民的法制观念,是一个长期过程,只有从学生时代进行法制教育,才能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因为,只有从小培训对法律应有的敬畏,才能提高国民的法制素质。遗憾的是,在我们的教育中,往往忽视了这一点。

(《深圳法制报》4.29 王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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