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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警察的“精神病生活”

2005-05-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4月13上午,熊亮和以往一样,准时来到四川省邻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上班。局领导虽然安排他“协助刑警队办公室”工作,但他连接电话的权利都没有,因为在很多同事眼里,他是一个患有“精神病”的警察。

暗中被做精神病鉴定

熊亮被鉴定为“精神病”的时间是2000年1

1月30日。

在此之前,熊亮曾因不服邻水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分离培训”,而多次向广安市委信访办、四川省信访办和公安厅反映情况并递交申诉材料。

而导致其被“分离培训”的原因则是“混穿警服”和“与所长打架”两件事:前者是指1996年熊亮在鼎屏派出所实习时有一次将短袖警服穿在长袖便装外拦便车回家。后者是指1997年他在石滓派出所工作时酒醉后被社会闲散人员暴打,后被误传成“与所长打架”。

2000年11月30日,熊亮被城北派出所所长杨爱民叫到办公室(熊亮当时已调到城北派出所工作),指着两位陌生人说:“他们是我大学的老师,到我这里来玩。这里也没有外人,你把公安局对你错误处理的经过给我讲一遍,以便我在局党委会上为你说理。”就这样,杨爱民与熊亮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谈话,而那两个陌生人也一直在场。

后来,熊亮才知道,这两位陌生人系重庆医科大附属一院的教授。他们是受邻水县公安局的委托,对他做精神病鉴定的。

当天,两位教授对熊亮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学技术签定书》中,“混穿警服”和“与所长打架”成为鉴定的重要事实和依据。“鉴定结论”栏为“偏执性精神病”,“有关医疗或监护建议”栏为“建议治疗”,鉴定单位为“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

熊亮说,“当我知道自己莫名其妙地被鉴定成了精神病人以后,我失去了在邻水县生活下去的勇气。”

  强制“治疗”203天

2001年3月28日,熊亮被送到了重庆石桥铺的一家精神病医院住院部。熊亮说,他被强行捆住了双手和双脚,并被注射了一针后,就睡着了。“不知道给我注射的是什么药,当我醒来的时候,对外界的事完全失去了记忆。”3月30日,熊亮的妻子蒋雪梅、弟弟熊筱天来到精神病院探望他的时候,见熊亮与进院前判若两人:目光呆痴,精神恍惚。熊亮说,他的思维只有固定的动作:打针、吃药、吃饭。

按照规定,给病人打针要使用一次性的注射器,但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完以后,

医院就用老式注射器在多个人身上注射。正因为如此,熊亮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期间,感染上了乙肝病毒(目前已转化为大三阳)。熊亮说,医生除了对他药物“治疗”,还要对他精神“治疗”。医生常常找他谈心,灌输一种思想:“你肯定有精神病,没有精神病怎么要得罪局领导。”

强制“治疗”203天以后,2001年10月17日,熊亮被家人接回了邻水县城。

摘不掉的“病”帽子

熊亮出院以后,被安排到邻水县公安局刑警队,协助办公室工作。

“人生中的困难,我们都能克服,而让我无法抗拒的是对我作出精神病鉴定的这条枷锁。”为了摘掉这顶帽子,熊亮曾到邻水县人民法院去立案,但法院的口头回答是“不予立案”。

从熊亮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至今,邻水县公安局已经换了三任局长,他和他的家人也一直向各级领导反映,但他有无精神病一直没有一个法定的说法。2004年9月17日,邻水县公安局决定由督察大队教导员叶鸣牵头成立一个复核小组,对熊亮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2005年1月14日,邻水县公安局作出了一份《复核意见》。称“经查阅建国以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走访有关医疗人员了解,我国迄今为止,除涉及案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外,尚无规范一般意义普通适用的精神病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对熊亮的医疗性病理精神鉴定程序,不存在‘合法’与‘违法’上的定义。”

那么,由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给熊亮戴的这顶“精神病帽子”应该由谁来摘呢?

按照规定,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需由近亲属等提出申请。公安局教导员叶鸣承认,邻水县公安局瞒着熊亮的家属对其做精神病鉴定,是一种“疏忽”。

令人遗憾的是,直至今日,除了有关司法解释对涉及刑事诉讼的精神疾病做了一些零星规定外,我国尚没有一部规范精神疾病鉴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这导致精神疾病鉴定中出现很多法律上的盲点,如谁有权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的申请和委托,哪些机构的精神疾病鉴定具有法律效力,鉴定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等。

为此,北京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国家设立精神疾病鉴定制度,就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制度却成为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突破口,甚至成为一些官员非法行政的手段。

(《法制早报》5.9 王甘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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