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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须患者同意

2005-05-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底,薛某因患膀胱癌到北京博爱医院治疗,医院为其行钬激光切除肿瘤术,手术不属医保报销范围。在患者准备出院当天,医生让患方签自费协议书。患者认为,医院事先不告知患方治疗项目或药物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遂将医院告上法院。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博爱

医院在为医保患者使用自费药或实施自费手术前,应先行与患者或家属签订自费项目协议书。博爱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使患者及家属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手段的权利。终审判决北京博爱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3300元。

(《健康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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