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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等于“重大疾病”

2005-05-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7月20日,48岁的李先生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的身份,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康泰保险合同,并附加短期住院安心险、意外伤害险,其中平安康泰主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同日,他向保险公司支付首期保险费1135元。2003年4月初,李先生因脑梗塞入院治疗。同年11月20日,李先生所在的单位收到上海市劳动能力

鉴定中心出具的结论,认定李先生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李先生凭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报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要求他再作鉴定。保险公司因拒绝理赔,李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还不能证明他因脑梗塞,身体状况达到了合同第20条“重大疾病”项下载明的“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事实。作为李先生因举证不力而缺乏相应依据,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先生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报》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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