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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患者被殴医院失责判赔

2005-05-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1月20日,辽宁省辽中县人民医院收治了被人打伤眼部的该县某村村民毕某。次日,几位不明身份的人找到正在接受住院治疗的毕某,在问明其姓名后,在医院内将毕某打得多处骨折,随后逃离现场。毕某在辽中县医院治疗100天,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2002年6月,毕某经辽中县人民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

毕某无法

接受在医院病房被人打伤的事实,他和家人多次找医院及有关方面交涉,均没有结果。去年初,毕某向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

2004年3月24日,法院裁定认为,毕某在医院被打伤造成多处骨折,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件正在侦破中,本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应等待刑事案件侦破后附带民事案件一并审理,由此裁定驳回毕某起诉,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毕某承担。

毕某不服,向辽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裁定。

再审时法院认为,毕某住进辽中县人民医院并已预交了押金,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以诊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原告有付费、配合诊疗等的义务以及合理使用病房设施的权利,院方有诊疗义务、保护义务和保密义务。本案中,加害人虽然是在探视时间进入病房对毕某实施的伤害,但与该院未严格执行探视制度,疏于管理有一定关系。院方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护措施未得到切实执行时,发生了毕某在病房内遭受多名加害人侵害并造成伤害的后果,

院方的合同义务应视为未适当履行。医院未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理应赔偿患者的损失。

辽中县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撤销了民事裁定,判决辽中县人民医院赔偿毕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18492元。辽中县人民医院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国消费者报》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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