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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法律漏洞废催化剂溜进我国

2005-05-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成都海关破获了我国西部首例以伪报品名方式走私废催化剂案。废催化剂是工业垃圾,属固体废物。因生产者要付给收购者不菲的废物处理费用,且在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会严重污染环境,故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将这种废催化剂进行深埋处理,不再提炼。我国法律也严格禁止进口废催化剂。

在成都

市双流县的一个偏僻村庄――双桥村,记者发现了从事废催化剂加工的公司。该企业排放的污水,以及因下雨导致废渣水流入庄稼地,已使该村70多户农民近百亩农田受害减产。

近些年走私到我国的废催化剂,通常是由韩国、印尼、荷兰、德国等国的公司收购后再出口我国,每年总量保守估计也在10万吨左右。1吨废催化剂的进价是200美元左右,国内市场对废催化剂的收购价是每吨1万元人民币。

过去“进口”废催化剂,国外不要钱或要得很少。近年来,国外一些公司见有利可图,又可转移本国废物,便与国内一些不法商人勾结。据外电报道,每年全球石油化工行业共产生40万至50万吨含钼、镍的废催化剂,其中1/5以上走私到中国,且绝大部分流向“作坊式生产”的小型冶炼企业。

据了解,废催化剂走私已在国内一些海关相继发现。我国现阶段打击催化剂走私还有相当的难度。首先是法律对固体废物的鉴定部门规定不明确。走私分子通常将废催化剂谎报为“钼精矿”等名称,而“钼精矿”不属于法定检验之列,这便给走私者带来了可乘之机。此外,废催化剂本身因含有的物质不一样,其外观、形状、颜色各不相同,也给通关现场从外观判断货物属性增加了难度。

其次,废物处理的法律依据存在矛盾。根据海关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走私的货物、物品应该没收,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擅自进口的废物应“由海关责令退运”。而事实上,废物一旦进口到国内,退运基本上不可能。海关对废物“没收”后如何处理目前也是一个难题。

有关人士建议,我国应加大打击走私废催化剂的力度,绝不能让我国成为发达国家倾倒废物的垃圾场。(《法制日报》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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