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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夺命案”谁之过

2005-06-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4月20日早8点左右,在上海市一套三室一厅的出租房内,因为小鸟筑巢于煤气淋浴器的排烟管道里,引发了一起煤气中毒事故。9人中毒,2人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陈梅生的父母赶到上海。他们得知,这套房屋为儿子生前所在公司从原房东处租下后,又转租给儿子及其多名同事,供他们作为宿舍使用。为此

,悲痛欲绝的陈梅生父母一纸诉状,把儿子的工作单位和该套房屋原出租人都告上了法庭,索赔相关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小鸟随意筑巢引发的夺命悲剧,究竟谁之过?

庭审中,被告新彩公司辩称,这套房屋不是公司的宿舍。为此,公司拿出了一份写明“出租方:方某。承租方:李某”字样的《租赁合同》。公司表示,虽然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合同却是她以个人的名义所签。所以,房子不是以公司名义租借下的,不能算是宿舍。据此,本案发生的事故也就跟公司没有关系。

原出租人方某到庭后,同样否认自己责任。方某指出,《租赁合同》上第八条第四款写得很清楚:“乙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安全使用水、电、煤,如遇安全事故,则与甲方(出租方)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鉴定,这起煤气中毒事故系由两个直接原因引起,即鸟巢堵塞排烟道和多人长时间使用淋浴器,对此两个被告均负有相应责任。被告新彩公司、方某对陈梅生的死亡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新彩公司应承担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的80%赔偿责任,方某则应承担其余20%的赔偿责任。

《解放日报》5.27张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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