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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坠人事件的责任之争

2005-06-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25日上午,东航一架客机在敦煌机场起飞时,一男孩突然从起落架舱里坠落死亡。死者名叫李德朝,今年16岁,系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

5月27日,调查组认定,此次事件是一起严重的空防不安全事件,暴露了敦煌机场管理混乱和责任不落实的严重问题。

敦煌机场方面表示,已将此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机

场方面不赔偿。李德朝侵入机场控制区并侵入飞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后果,机场方面将有权向他和他的监护人追究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机场方面可以支付其家属交通住宿费用以及后事处理的一些费用。若李德朝家庭确实困难,可以考虑补助部分钱财,但绝对没有赔偿之说。

北京谢芳律师认为,责任首先是机场方面,他们对于机场内停放的飞机具有安全保障的责任,应当通过安检发现有小孩非法进入机场,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因此,机场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儿童扒乘飞机造成损害,首先应当说受害人自己有责任。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但他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明显的过错。按照行政规章,飞机场是实行严格管理的区域,任何人都不能随便进去的。擅自进入机场,造成自己的损害,应当责任自负。即使儿童未成年,但他的监护人应该有这方面的监管和约束义务,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机场方面坚持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也有自己的道理。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随意进入机场是要受处罚的。但机场确实存在过失,起码有两个很明显的疏忽,一是没有严格管理,让小孩随便进入了机场;二是飞机的例行检查有疏忽,对起落架舱起码没有好好检查。确定机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保护儿童,对于提高机场的安全防范,保障安全飞行,都是有意义的。

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的监护人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机场方面有过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样处理机场和受害人监护人的责任,才是比较公平的。(《法制日报》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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