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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医托成为法治难题

2005-06-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市的警察抓获了在北京协和医院门前频繁活动的30余名医托。但这些医托经过审查、作笔录,大部分在12个小时放人,个别的也在24小时内离开。警方既没拘留也没罚款,没有处理一名。为什么抓了又放?记者作了调查。

北京积水潭医院治安办的负责人王世杰说:“我们与医托斗争了好几年了,医托已经形

成一个严密的组织网络。医院对此也没有办法,医院人手有限,又没有取证权,一旦医托抵赖,也无法定性。目前,医院只能通过提示牌、曝光台等提醒病人;治安人员发现医托行骗就上前阻止。但是这样做也是防不胜防,医托换家医院或改头换面就又出现了。”

北京市卫生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律监管的空缺是医托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关规定说,医托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医托向病人行骗时被逮个正着,却因为受骗者不愿指证、证据不足等原因,公安机关只得放人。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只有其行骗获利超过3000元后,才构成“数额较大”给予处罚,否则只能作一般的治安处罚,批评教育后放行。

广东龚卫平律师认为,如果所托医院本身属于非法医疗机构、医生根本没获得行医资格的,即非法行医,此时,为其服务的医托就构成法律上的“共犯”。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樊崇义认为,医托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北京东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邸副大队长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医托一般够不上诈骗,首先,一些医托介绍的医院不是黑店,行医许可证等各种证件齐全,这样就很难定为诈骗;其次开的药也不是假药,只不过是以廉充贵、以次充好的中草药,药是否有效、是否对症,很难有准确的鉴定。

北京警方呼吁,应尽快弥补缺失,在法律法规上对医托的性质有个明确的界定,使得公安机关在执法上有法可依。(《法制日报》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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