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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年才能执行终结的判决

2005-06-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两位伤者的追赔结果

1999年7月21日晚,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的警察敬渊、缉毒大队长杜春全,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刘星以及阆中市建设局的苟朝武(刘星的妹夫),在刘星夫人安蓉所开的“茗香楼”酒楼吃饭。当时,因饭店天然气泄露发生爆炸,敬渊、杜春全、刘星、苟朝武四人均

不同程度烧伤,敬渊的伤情尤为严重。敬渊仅在医院治疗就花去了医疗费12万余元。经华西医科大学法医鉴定,其全身火烫伤总面积40%,鉴定属四级伤残。

事故发生以后,南充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事故的责任做出认定:“茗香楼”违反天然气管理的有关规定,业主安蓉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阆中市天然气公司对“茗香楼”的天然气安装工程未按规定验收就交付使用,应负事故的间接责任;阆中市农业银行作为房屋的产权单位,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也应负事故的间接责任。

1999年11月,杜春全最先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2001年上半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仪陇县法院将刘星夫妇一处价值10多万元的门面执行给杜春全。

然而作为普通警察的敬渊的官司却非常曲折。在住院期间,他就给刘星夫妻打电话,希望能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但直到他出院的那一天,刘星夫妻也没给他一分钱。10余万元的医疗费用全由敬渊在亲友处借支。

敬渊出院以后,分别找到了阆中市农业银行和阆中天然气公司,这两家单位推诿责任并拒绝支付一切费用。

泣血诉讼之路

带着身心的创伤,敬渊不得不举债走上了诉讼之路。

2000年5月,敬渊一纸民事诉状交到了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茗香楼”业主安蓉、阆中市天然气公司、阆中市农业银行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69万元。

阆中市人民法院经简单审理后,于2000年9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由“茗香楼”业主安蓉向敬渊支付各项费用19万余元。敬渊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1年8月6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敬渊的申请,对“茗香楼”的全部财产进行了查封。

2001年9月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敬渊各项费用23.7万余元,其中由安蓉赔偿19.8万余元,阆中市农业银行赔偿2.3万余元,阆中市天然气公司自愿支付1.5万元。然而,“茗香楼”业主安蓉却不执行。

“踢皮球执行”怪圈

虽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初已经对“茗香楼”业主安蓉的全部财产进行了查封,但阆中市人民法院没有对“茗香楼”业主安蓉的财产采取任何的执行措施。

据调查,敬渊的诉讼尚未终审判决时,同样被烧伤的苟朝武(系刘星的妹夫)与刘星夫妇达成了《赔偿协议》,将一套面积为118平方米的住房及室内空调、彩电等家具抵赔给了苟朝武。

后来,此案由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后,经公开拍卖,“茗香楼”的21.9万余元的财产仅卖出了2万元。敬渊请求南部县人民法院继续对“茗香楼”剩余的财产执行并拍卖,但该院却莫名其妙地下达了两份裁定:一、解除对“茗香楼”的查封。二、中止对本案件的执行。

谁导演了“300年执行”

2004年2月10日,此案又转由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并追加了刘星为被执行人。4月6日,西充县人民法院给阆中市财政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每个月从刘星的工资中扣除400元支付给敬渊。直到10月18日,西充县人民法院才通知敬渊到工商银行去开一个户,称每月将从刘星的工资中给他支付400元。即便按此执行,也要30多年时间才能将余款执行完毕。奔波多年,敬渊总算得到了一点安慰。

然而,让敬渊万万没想到的是,每月执行400元只持续了两个月时间,从2004年12月开始就变成了每月执行50元钱。这样算来,要300年才能把余款执行完毕。为什么从当初的400元变更成了50元,敬渊没有得到西充县人民法院的任何口头和书面通知。

西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冯开煦认为,该案的关键过错在于阆中市人民法院。该院当初对敬渊一案错误地采取简易程序审理,进而使该案的执行遭遇困难。

其次,爆炸烧伤所牵涉的当事人敬渊、杜春全、苟朝武等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又因同一原因被烧伤,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了保证所有受害人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将几个案子合并审理。即使杜春全先起诉,法院也应该问敬渊、苟朝武等人是否要起诉。然而,阆中市人民法院没采取合并审理,在刘星夫妇同苟朝武达成赔偿协议并抵偿财产后也没视之无效,从而导致法院在执行敬渊一案时遇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尴尬。

(《法治与社会》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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