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泄露他人聊天记录,侵权

2005-06-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小叶和前男友温某在同一单位。日前,温某通过单位公用局域网偷窥到小叶的QQ聊天记录并备份,后又盗用小叶在某网站的校友录名,登录到小叶的班级,将备份的聊天记录发到班级留言里。随后,温某打电话威胁小叶,称要将该聊天记录发给单位里的每一位同事。目前,小叶的很多同学都已看到此记录,给小叶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请问,温某的做法是否侵权?

律师解答: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损害的,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本案中,温某以贬低小叶声誉为目的泄漏其聊天记录,给小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侵犯小叶的隐私权,小叶可到法院起诉。 (《福建法制报》6.7)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