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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告知的没告知医院赔钱

2005-06-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5月,李女士的丈夫由于突发头疼头晕到当地住院治疗并动了手术,3个月后转入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只在患者入院时向李女士通报了一次患者病情和病危,后来在治疗过程中及死亡前未再通报过病危。李女士的丈夫入院半个月后死亡。

李女士起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崇文区医学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治疗过程中未发现责任及技术问题,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在病情告知义务及病人家属的知情方面应多做沟通工作。”法院据此认定李女士对患者病情的知情权受到影响,近日,判决医院给予包括鉴定费在内的经济补偿1万元。

(《北京晚报》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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