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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体验治疗“猝死”谁担责

2005-06-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初夏,一家推销名为“负电位静电健康器”电子治疗仪的公司在苏州某小区门口设立了一门诊部,并特别推出“免费体验产品”的活动。家住该小区的曾阿婆年近七旬,平日里身体一向就不好,颈椎病、高血压、心脏病一样都不落,就接受了免费体验。事后,阿婆觉得效果还可以。三天后,曾阿婆又在老伴的陪同下再次接受体

验治疗。可是,体验结束后回家不久,曾阿婆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医学证明写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曾阿婆的家属认为,根据网络资料显示,被告使用的仪器不宜适用于心脏病患者,公司在明知曾阿婆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为她做治疗是导致其猝死的直接原因。不久,死者家属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6万,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有提供证明的责任。曾阿婆“猝死”是否是因使用了被告方的仪器引起心脏病突发,原告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导致对曾阿婆的真正致死原因难以查明,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江苏法制报》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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