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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举报就该受株连?

2005-07-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吴女士等人同在企业的一个科室工作。前不久,科室里的一名同事因为贪污公款被企业发现,后被开除。早在企业发现前,科室里的几个同事就知道这名同事有贪污行为,但大家都碍于情面,没有揭发他。当企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认为大家是在包庇这名同事,以至于让企业遭受了更多的损失,所以把包括吴女士在内的几名同一科

室的同事都辞退了。

吴女士说,大家虽然知道那名同事有贪污行为,但又不是他的参与者,再说,也没有什么规定说,同事之间了解这种事情,就应该去举报,企业搞这样的株连,是不是太过分了。

对此问题,有关律师认为,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公民发现违法犯罪等行为后,负有举报义务。也就是说,公民没有这方面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以上情形外,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否则,随意辞退劳动者,就是违法的。(《劳动午报》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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