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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规给酷暑降温

2005-07-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中央气象台副台长姚学祥说,持续的罕见高温已经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高温已经成为一场灾害。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惟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5年。

河南省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该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做了模糊的规定,而对到达多少温度该停工等,都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无法执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向前教授说,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20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时代已经变了,但是夏天的炎热并没有丝毫改变。该条例已明显滞后。

人的生命至高无上,必须善待。可是,我们长期以来倡导“人定胜天”,提出过“战高温,夺高产”的口号。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似乎人们从来就不惧高温天气。一些地方为了保证工作生产、学校开课,甚至对高温度数隐瞒不报。每当高温季节,那些“坚持高温生产、上课”的工厂、学校等单位还常常受到领导的赞扬和慰问。这种漠视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与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现代理念,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相去甚远。

高温酷热天气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但目前,关于高温作业预警保障制度还未提到程序上来,甚至连高温作业的法规界定都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高温天气下保护公民的健康和安全,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制定高温应急保障预案,在高温预警信号达到一定等级时,该停工停产停课的就要停止,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公民的休息权、健康权。同时,还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将漠视群众权益的行为视为违法,以促使有关人员重视维护高温下人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法制日报》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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