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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万元拆迁款如何分

2005-07-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77年,北京毕女士的丈夫不幸去世。此后毕女士与儿子一直住在年久失修的房子内。1981年,毕女士与常先生结婚。1986年,常先生出资购买材料,将毕女士的旧房翻建成北房3间、西房3间、南房1间、东房1间。1994年毕女士与常先生出资,又将东房1间翻建为2间。

2004年3月,毕女士所居住的地区进行拆迁,毕女

士一家得到了拆迁补偿款74万多元。但拆迁款该如何分配,毕女士一家发生了分歧:毕女士的儿子只承认2间东房的拆迁款14万元归母亲和继父常先生。他的理由是,当时翻建房屋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母亲已经改嫁,不能再分家里的财产。无奈之下,毕女士与常先生一起将儿子和儿媳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得房屋拆迁款4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毕女士的两个女儿也对房屋拆迁款提出要求。

北京一中院审理此案的吕法官多次向毕女士的儿女们做法律解释工作,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毕女士与常先生分得拆迁款30万元,毕女士的儿子夫妇分得拆迁款30万元,毕女士的两个女儿各分得拆迁款2万余元。

(《中国妇女报》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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