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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办离婚 民政部门成被告

2005-07-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4月,马女士在精神分裂症病发期到北京东城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去年底,马女士以自己患精神疾病、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将东城民政局告上法院。近日,东城法院判决东城区民政局行政违法。

民政局表示,马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并未申明自己的精神病情,也无明显症状,她表现正常地填写了各项表格并签字,工作

人员以目测的形式审查认为马女士具有行为能力。

马女士的前夫陈先生也作为第三人出庭。他在离婚后已再婚。如果法院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那么陈先生将面临重婚的困境。考虑这一情况,法院审理时,判决民政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却没有判决撤销这一离婚登记。

有专家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不是专业鉴定机关,登记员也不是医生,不能进行精神病的实质审查。民政部门要在离婚登记中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很可能会在此类诉讼中不断被判违法。

(《北京晚报》6.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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