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是否“三包”不能厂家说了算

2005-07-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4月7日,吴某在李某经营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格1520元。2005年1月24日,吴某以手机在正常使用中显示屏无显示、听筒无声音为由将手机交给李某要求保修。该品牌手机在福州的维修保修中心认为,该手机属进液腐蚀,不属保修范围,维修费用130元。

4月6日,吴某以李某违反《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三包”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手机在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时,被告李某应按规定提供保修服务。李某认为原告手机系进液腐蚀、不属保修范围的答复,依据的是厂家内部检测。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委托依法考核合格或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日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手机商李某为吴某更换一部新的同型号手机,并赔偿吴某误工费等71.92元。

(《新华每日电讯》7.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