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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问天津“买路钱”

2005-07-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记者前往天津采访,在京津塘高速杨村出口,刚交完25元高速公路费后,又被一名工作人员拦住,要求再缴纳“进津费”20元。记者表示只到武清开发区,并不进市区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只要进入天津地界,就要交钱。”

收费项目的正式名称为“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当记者问到,如果一天多次

出入天津,是否另需缴费时,得到了工作人员十分肯定的回答:“你一天进出天津100次,就要缴100次的钱!”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稽查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其他途经天津的高速路,早在2003年6月1日就开始由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通行费”,设在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收费窗口则是由于刚和隶属北京的华北高速达成协议,从2005年5月11日才开始收费。他还出示了津政发(2003)第53号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面写着通行费的征收是“用于归还修建本市高等级公路、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的贷款或投融资”。

北京的钟先生经常往返京津两地,2003年他就发现在河北玉田县和天津交界的津玉公路上出现了一个收费站,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今年“五一”期间,熟悉地形的钟先生又回天津,想从临村的西太河村绕过去,却发现在村口同样被农民用小推车和大木棍设了一个“收费站”,收的也是20元,给的也是“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正式发票。

天津市的“收费”,遭到了许多人的质疑。一是收费通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不走“贷款道路”为什么也要收钱;三是交费人的知情权如何保证;四是入津另收“买路钱”是否凸现地域歧视。

凭空多出的“买路钱”,引起许多外地司机的不满,造成多起冲突。天津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大打折扣,不少车主纷纷表示,除非有公务,今后再也不到天津了。(《市场报》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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