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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

2005-07-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7月6日,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抢劫的刑事案,17岁的韩某被当庭判决处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他的宣判与其他未成年犯罪不同的是,其量刑首次引入了社会评价报告。

法院为韩某指定了两名社会调查员,这两名调查员来自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司法所。庭审结束前,他们向法庭宣读了一份关

于韩某的社会评价报告。其中包括韩某的家庭出身、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性格特征、在校表现、社区评价等。评价报告认为,韩某案前在社区没有不良交往,在学校期间没有违纪,但在校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加上父母教育少,导致他走入社会后,在某网吧当临时工时思想发生了变化,并为朋友提供刀具,帮助实施抢劫。最终在今年1月下旬,与李某等另外4人一起,将俞某、赵某约出以帮助买手机为由,骗到门头沟大峪高家园一带,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俞某2200元现金及随身挎包一个,赵某也被抢50元。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并参考了社会评价报告作出宣判后,社会调查员、公诉人、合议庭分别当庭对韩某进行了教育。

资深法官卢晓楠说,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社会评价,为从轻或从重判决找到事实依据。 (《北京娱乐信报》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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