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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大户要挟法律

2005-07-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春节过后,“兰州首富”张国芳行贿案曾轰动全国。不足百天之后,甘肃省纪检委第一监察室副主任李恩来证实,张国芳被中纪委带走“协助调查”后,已经被释放。甘肃省检察院内部人士透露,张被放出的理由有两条:一是张在银行的贷款数目巨大,让他复出管理企业有利于偿还银行贷款;二是政府担心会影响浙商在甘肃的投资

热情,张是甘肃浙江企业联合会会长。

依照《刑法》第389条对行贿罪的认定,张国芳是当之无愧的“行贿大王”。要释放犯有行贿罪的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2款规定,需要行贿人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让人失望的是,张国芳的觉悟还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因此也就不该具备被释放的硬性条件。然而,从检察机关解释的两个“原因”,不难知道,张国芳之所以获释,主要源于他的欠贷。在甘肃省政府看来,如果追究张国芳的刑事责任,他欠银行的钱黄了,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地方;如果张国芳栽了,吓得浙商不敢来甘肃投资,吃亏的还是地方。所以,张国芳真成了一个烫手的山芋。

相比之下,杨在溪、张玉舜等4名地级干部受了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张国芳,却因为欠贷,使得法律不得不有所让步。

如果欠贷成了行贿者获释的护身符,法律的尊严,随着免除一个犯罪者的罪过,开始变得不公。如果这个口子一开,其他地方也纷纷效仿,以后,“行贿罪”这个罪名或许就可以丢进垃圾箱了。(《人民网》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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