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从宪法角度看医疗体制改革

2005-07-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现代社会,享受起码的卫生医疗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提供物质帮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同时还赋予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可见,享受医疗卫

生服务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保障和实现这一权利还是公共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医疗资源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当实践证明由市场机制配置该项资源存在失灵时,就需要国家切入其中,使公共机制成为市场机制的有效支持和补充。可见,政府职能有效地介入到那些市场不能发挥作用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并非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是政府对接宪政的责任担当。从宪政的角度分析,任何单方主张医疗体制改革“市场化”或“行政化”的方向都是偏颇的。医疗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政府提供医疗服务产品方式的改革。(《中国改革报》6.29)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