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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未表明身份所做公证仍然有效

2005-07-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世纪90年代中期,陈星以“流浪歌”走红歌坛。1997年6月27日,他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创作的《流浪歌》、《梦你》、《大西北》、《望故乡》、《避风港》等作品陆续在该协会登记。近日,陈星发现广东中山多家音像制品行,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未经自己许可、侵犯个人著作权的盗版音像制品。为获取证据,

陈星派人到相关经营场所购买了盗版音像制品,并请广州公证处对购买盗版音像制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然后,陈星将13家音像制品行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一方辩称,本案中替陈星做公证的公证员,并非公证事项所在地的公证员,“而且他们没有在现场示明身份,其公证行为因不是职务行为而无效。”中山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公证行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取证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证员公证时没有表明身份,不影响公证结果的合法性,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日报》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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