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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洋爱心救治求证重大误诊

2005-07-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少年被判“恶性”脑瘤

2002年7月30日,曾获全国初中生英语比赛第二名的郑州七中高一一班学生刘匡宁正专心地复习着功课,忽然,剧烈的头疼让他不得不放下课本。爸爸妈妈将他带到了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经CT检查后,医生说:“你们的孩子得了脑瘤,赶紧去北京。”

8月1日

到达北京某医院的时候,孩子已出现了呕吐、昏迷症状。一位医生接诊,看了郑州医院的片子后说:“可能是畸胎瘤。”随后一位医生在查房后对刘维德说:“你儿子患的是畸胎瘤,而且是恶性的。”

此后,刘匡宁开始了大剂量的射线放疗。到8月6日,刘匡宁共做了10多次放疗。放疗医生对刘德维说:“我可以肯定你儿子得的是恶性瘤,孩子很可能保不住了。”

刘维德始终不敢相信这个事实。第二天,刘维德找到了某医院的一位专家。专家看了病历和放疗情况后,断定说:“你儿子得的是恶性瘤,不能手术……孩子的时间不会太长了。”8月23日,刘维德掩饰着内心的绝望对儿子说:“现在你可以回家慢慢治疗了。”

越洋手术少年获救

正当爸爸妈妈面对奄奄一息的孩子感到绝望的时候,在美国纽约洛克菲勒大学做肥胖基因医学实验的刘晓丽女士偶然从刘匡宁的姨妈那里得知孩子不幸的消息,赶紧将刘匡宁的危险病情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往各地相关网站,请求社会援助。帖子发出后两天内得到了多个国家的30多个医疗机构的应答。纽约纪念斯龙医院在回复中写道:“我院前不久研究出了一种治疗恶性脑瘤的药物,可延长患者5年的存活期。经研究,我们可以把这种新药无偿提供给这位出色的中国少年……”

当刘晓丽将这个消息告诉给刘维德的时候,刘匡宁已因颅内高压造成视神经萎缩,视力极为模糊,记忆力也大大减退。

纽约纪念斯龙医院要求对患者的脑积液抽样化验后,参照其中两项化验的指数用药,而这两项检验在国内无法完成。医院说:“让孩子到美国来,我们化验。”可路途遥遥,面对已经双目失明、记忆力完全丧失的儿子,刘维德夫妇去美国是多难啊!

这时,纪念斯龙医院做出决定:如果能来美国就治,医院愿为这位中国少年无偿提供治疗恶性脑瘤的所有手术及医疗费用!据统计,这种治疗费用为20多万美元。

2003年12月5日上午,刘匡宁在爸爸的搀扶下到达纽约。住进医院后,医生们开始进行术前检查。医生们的最后结论让刘维德简直不敢相信:“刘先生,你儿子的病不是恶性的,而是良性脑瘤,简单的手术就能解决,用不着用那种新药了。”

几天后,医生为刘匡宁做了7个小时的手术。手术后当天,他便认出了爸爸――“儿子,你的记忆恢复了!”爸爸的泪水夺眶而出……

手术后,医生对被切除的脑瘤组织进行了细致的病理切片分析,结果显示:该肿瘤为良性。

父亲起诉诊断失误

2003年4月,刘维德父子回到郑州。不久,刘维德将“某医院误诊误医情况”的文字材料寄到这家医院。8月,医院做出回复:“如有异议您直接去北京卫生部门提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去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维德认为,根据医学论著,在对儿子的诊断上,几位医生都没有做病理(切片)诊断,没有做分流手术,违反原则先做了30个单位的超量放疗……是延误儿子治疗致使其失明的主要原因。2003年末,刘维德将北京某医院起诉到郑州二七区法院。

由于某医院一直不能认同来自美国纽约纪念斯龙医院的诊断证据,刘维德咨询了国内几位资深律师,得到的答复是:按有关规定,这种情况可委托国外的专业律师前往调查取得诊断方面的证据,并由当地政府部门公证,然后在国内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而自己带回的诊断资料不能直接作证据使用。

海外证据终获采用

刘晓丽通过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十几天后,纪念斯龙医院的“良性脑瘤”的诊断资料和病理切片样本及带有美国纽约州副州务卿印鉴的公证材料一并寄到了郑州。

2004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2005年4月21日,这份跨越大洋的病理证据在国内得到认可;郑州市医学会专家组做出鉴定结论:“北京某医院误诊、误治其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的状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2005年4月26日,刘维德就此向医学会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认为 “院方仅负次要责任,明显违背基本的医学原理和逻辑关系……根据患者双眼伤残程度及比照‘医疗事故分析标准’,应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起国内首例依据国外医学病理证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都值得人们关注。 (《家庭周末报》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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