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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退休找谁申诉

2005-07-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周燕山1976年进入广州发电厂幼儿园厂工作,1990年开始任幼儿园园长。1995年该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周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注明是“服务工作”。1997年参加社保时,厂方填写周的身份是“全民干部”,核定退休日期为2008年7月。2003年6月,厂方突然通知周燕山办理退休手续。周当即提出异议,但厂方仍然把

退休证发了下来。两年多来,她循法律途径多方申诉。在此过程中,她发现,退休申请的所有资料,包括她的签名,都是厂方一手包办,而社保中心周燕山的个人资料中职工身份一栏,也在2003年7月14日被厂方由“全民干部”改成了“合同工人”。

按国家规定,企业取消干部行政级别后,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仍为55岁。对于周燕山被令50岁退休一事,厂方人事处的解释是,该厂1995年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配套制定了一个《具体规定》,对管理人员的界定是:“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认为,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国家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些企业钻法律空子,比如利用企业的自主权限来修改职工的岗位认定。这时候,职工可通过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办法申请复议;也可了解国家已经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而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羊城晚报》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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