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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民意”干预司法

2005-07-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湖北荆门市政法委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的四大教训:主观臆断,有罪推定;监督乏力,制约不够;执法主体素质不高;社会压力,“民愤”影响。

民意无意间成了铸造冤案的祸因之一,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民意与司法之间在价值追求、思维逻辑上的冲突,不仅可能对司法形成巨大的压

力,扰乱司法人员的专业视线和理性思维,有时甚至会导致司法机关做出背离法律的判决,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湖北省高院在审理佘案过程中,发现疑点要求重审时,张在玉的娘家亲属就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联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正是这种打着“民意”旗号的上书,使原本有可能判决佘祥林无罪释放的希望成为泡影。

“佘祥林案”给了我们一个警示:民意如果过多地干预司法,就会造成司法独立的尴尬。“距离”不仅“产生美”,距离也“产生公正”。或许这也适用于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三湘都市报》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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