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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资格可疑

2005-07-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离婚了?我不知道!

2005年1月28日,河南开封的李月星接到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要求他向跟随其“前妻”生活的女儿支付7000元抚养教育费。李月星大惑不解:“我和妻子根本没有离婚,怎么妻子就变成前妻了?”

李月星说,1999年,他的妻子汪某向南关区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民事庭的林琳办理此案。2000年5月,法院主持调解,因为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没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

此后,李月星没有收到南关区人民法院任何通知、传票。直到2004年3月16日,李月星20岁的女儿将李月星起诉至法院。诉状中称,李月星于2000年5月已与其母亲离婚,请求法院判令李月星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4万元。

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感到莫名其妙的李月星向法院出示了2002年他收到的离婚诉讼案开庭传票,证明这起离婚案当时仍在审理之中,也就是说,2000年5月他根本没有与妻子离婚。

李月星哭笑不得:“我从未见过2002年10月19日的那份离婚调解书。”他发现,2002年10月19日是星期六,“判决书说我和妻子在这一天‘经法院调解离婚’,难道法院在双休日还审案吗?”

对此,林琳解释为,李月星离婚一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00年审理此案时,双方都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后来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发生分歧。此后,法院就此案不止一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开庭,但都因为双方及其家属在法院发生矛盾,没有开庭。2002年10月,法院下了民事调解书。当时在法院向李月星送达了调解书,李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2005年3月,李月星将此事举报到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随即调取了此案卷宗,并对卷宗中送达回证上李月星的签名笔迹进行了鉴定。

开封市检察院经鉴定认为:送达回证上李月星的签名笔迹是模仿卷宗中另一处李月星的签名笔迹。

是谁模仿了李月星的签名

2005年4月21日,南关区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林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

记者在开封市检察院的一份通报上看到:2000年1月,南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汪某(女)诉李月星离婚诉讼案,由林琳负责审理。同年5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林琳制作民事调解书,但该调解书未送达,双方发生争执而反悔。之后,林琳继续对此案进行调解。2002年8月,在汪某的要求下,林琳通知双方到法院调解,当庭双方发生争执,调解未成。同年10月19日,林琳在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私自将其于2000年5月制作的民事调解书送达汪某,又在送达回证上伪造李月星的签字,制造送达假象而结案,造成李月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解除婚姻关系的后果。

谁制造了这个“法官”

一位熟知林琳的南关区法院资深法官告诉记者,林琳今年虽然只有40余岁,但在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已经有了20年左右的“院龄”,担任审判工作也有了10余年。此前,她在南关区法院甚至是开封市法院系统以两大“特色”而出名:第一,错案数在全市名列前茅;第二,是个有名的“钱耙子”,2004年她的诉讼费收入就达20余万元,在南关区法院排名第一,这个数字比其他法院相同法庭的七八个人诉讼费收入总和还多,她当之无愧为“创收状元”。

南关区法院、检察院的一些知情人士透露了林琳的从业轨迹。

20年前,林琳只是南关区官房街道办事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曾在当地实权部门担任领导的父亲想把她安排进入南关区检察院工作,当时的检察长坚决拒绝。后来林琳被南关区法院接收。

林琳的工人身份虽然一直没有变化,但她却屡屡受到重用,从会计转为书记员,之后很快摇身一变成了助理审判员,并代理审判员职务开始审理、裁判案件,一干就是十几年。一些法官、检察官,几乎每个人都能说出一两件林琳办的错案。目前,林琳经手的案件中有多少乱案、错案,尚未调查清楚。

(《新民周刊》2005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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