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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信索赔案”呼唤立法与时俱进

2005-07-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全国最大的信函被盗案引发的四川绵阳一公司状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并索赔3000万元损失案尘埃落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等理由,终审驳回巨额索赔,判令两被告退还该公司邮资2400余元。

尽管“家书抵万金”。但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与当初的立法程序直接有关。众所周知,当初国家在制定这些专业法律的时候,往往是委托有关部门来制定。在这种部门立法格局下,当事人难免会借立法之名最大限度为自己争利。这样一来,由部门制定的法律,便最大限度地使部门自身的利益法律化。至于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则不管那么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首先应保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垄断倾向的立法,很难保证法律的公正。只有彻底打破那些借法律之名,行侵权之实的垄断行为,法律的公正才可能尽早来到。“丢信退邮资”一案显现了有关法律的滞后,发展的时代呼唤着立法要与时俱进。(《市场报》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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