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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向警方支付“破案奖金”吗

2005-08-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5月18日上午,银联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给洛阳市某银行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洛阳市南昌路某大厦门前被盗。随后,银联公司总经理程建平和银行的工作人员报了案。

7月初,警方传来消息:案子破了,车子找到了。程建平立即和银行司机等人前往平顶山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取车。正当程建平等人准备将车

子开走时,刑侦支队二大队一位负责人却拦住了他们,并拿出一份文件告诉他们,“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向我们支付车辆估价款的15%,即1.9万元的破案‘奖金’”。

因为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投保,那天进行车辆认定时,洛阳平安当即拒绝了平顶山警方的要求。此后,因银联公司拒绝向平顶山警方支付所谓的“奖金”,至今,那辆桑塔纳轿车仍停放在平顶山市公安局的大院内。

平顶山警方为何向保险公司索要“破案奖金”?

7月21日,平顶山公安局向记者出具了一份“保发(1994)139号”文件复印件,并认为:“以前我们办的类似案子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的。”

这份“保发(1994)139号”文件,是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印发的,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安民警的破案积极性、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文件名为《关于加强被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应该给予公安机关破案奖金,市内追回按车辆估价的10%、跨市15%、跨省20%,按此比例对公安机关进行“奖励”。

洛阳平安理赔部经理陈东明认为,破案抓贼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他们是全额的财政公权机关,我们没有理由在纳税之外再给予他们“奖励费用”。平顶山警方所依据的文件,是11年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对我们没有约束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授王太元认为,尽管“保发(1994 139号”文件是当时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但从其内容来看,它既不是法规,也不是两个行政部门共同下发的规章,充其量是公安部门和一家企业签署的内部协议和合同,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民事行为,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执行该规定的理由和依据,但对其他保险公司,则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7月25日,公安部法制局答复:“平顶山警方应该立即退还车主的车辆,他们与保险公司的争议与车主无关;至于这个文件,国家没有公开宣布撤销,但实际上它已经没有什么效力了。”

7月26日,洛阳平安最终向平顶山警方支付了约1.5万元的“破案奖金”。但事件本身颇让人回味。(《大河报》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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