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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副市长“受贿济贫”?

2005-08-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贪污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12月23日,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将被

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另类受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这些指控均是我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的。”余斌说他在纪委工作了十多年,一直分管案件检察工作,“我太熟悉办案流程了,只要我不说,是很难查出来的。”他说,自认为襟怀坦荡,便主动如实地陈述了组织和检察机关所要了解的一切事实。

余斌说,多年来,他至少将所收受的贿赂以及朋友的馈赠中的15万余元发放了出去。“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根据两次法庭调查显示,2002年春节前,某乡党委书记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称该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一万元把几个乡干部的工资问题给解决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批钱维修渠道,余斌随即给了该村5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

同事评价:曾经是铁腕纪委书记

临湘市纪委常委沈洪波告诉记者,余斌曾是纪委中颇具影响的人物,他的业务水平高,对外的协调能力也很强。他在纪委期间,曾经查办、撤职过5位违纪的正科级干部 行政级别与余斌平级 。沈洪波说:“余斌是个不贪钱财,不占小便宜的干部。”

临湘市纪委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说,余斌曾在办理临湘市某局长的案子时,该局长有个同学在岳阳市任领导干部,当这位上级领导给他打招呼时,余斌顶着压力,把案情查清楚了,并撤了这位局长的职。

临湘市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陈建林说,教育局管理着几千老师,数万学生,余斌在教育局工作期间,难免有老师送红包,对于送来的红包,他都是通过办公室工作人员退还给当事人。余斌从不贪图小便宜,一些朋友、同学、同事送给他的一些烟、酒,他从来都是放在办公室和教育局的食堂,用于接待客人。

辩护:无个人占有之目的

一审判决后,余斌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

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多数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法律上有一句比较通俗的说法,动机不影响定罪,动机只影响量刑。副市长的职务并不包含他有权拿其他的钱来处理工作上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他职务上并没有这个权利。至于有人认为他是清官、好官,你不能说贪污100万的是贪官,贪污5万的就是好官。(《广州日报》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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