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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该不该承担民事责任

2005-08-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11月,余某在步行下班途中,忽听前方一女子高喊:“抓贼!”同时见一男青年(谢某)骑车抢到该女子的背包后,疯狂逃窜。当谢某逃至余某处时,余某上前一脚将谢揣倒在地,并擒获。但谢某即被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小汽车撞伤。后经查实,谢某抢得手机及人民币共计3000余元。在公安机关审理此案时,谢某家属要求余某承

担医疗费等相关民事责任。请问,此要求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余某为了使被抢女子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揣倒不法侵害者,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余某对谢某的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如果谢某被汽车撞成重伤,则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过错,也应当分担谢某10%的经济损失。 (《妇女之声报》8.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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