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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土地使用期应延长

2005-08-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截至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0032条。

有群众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住宅区域的停车位为住宅必需的配套建筑设施,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就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

还有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物业管理费必须按每套房或每户人家计征,不能按面积计征。

有人提出,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可采取交纳年费的方式进行续期;也有人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现在的70年延长至100年,甚至延长至150年,从而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长久稳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北京青年报》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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