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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与商家订立的合同无效

2005-08-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7月下旬,14岁的初中学生小朱与上海淮海中路某纤体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瘦身服务协议,并支付定金4000元整(该疗程总价28400元)。小朱父母得知后一致反对,“孩子仍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过早接受减肥疗程会对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在父母的劝说下,小朱与父母一起来到纤体服务中心,要求对方终止协议并归还定金。该中心

却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小朱一家来到卢湾区消保委求助。

消保委姚捷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现在小朱的家长拒绝追认,商家没收4000元定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商家同意将定金全额退还消费者。 (《上海法治报》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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