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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多少法官自裁量

2005-08-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女士和管先生原都是北京市郊的农民。1998年,在李女士与管先生结婚已经10年,他们的女儿也已经8岁时,管先生有了外遇,与他人同居并生子。妻子李女士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管先生支付她精神抚慰金3500元。

为了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李女士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证据:2001年5月管先生亲笔书写的“

悔过书”、李女士收到的匿名信以及录音资料等。

此案经过一审,后又上诉至北京二中院。2005年7月,北京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判管先生赔偿李女士精神抚慰金3500元。

今年38岁的陆先生是北京某公司负责人,去年上半年,他曾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林女士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今年4月,陆先生再次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在今年6月的庭审中,林女士提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是陆先生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妻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陆先生为婚外异性的手机交费的发票、陆先生与婚外异性合租屋的房东的证言、当地派出所接警后,对陆先生与他的婚外女友的问话记录等。法院据此事实,准予他们离婚,并判决陆某赔偿林某1万元。

同是因为配偶不忠而离婚的案件,有的被判赔5000元,有的被判1万元,究竟判多少是个准?审理李女士与管先生离婚一案的审判长周瑞生说:“《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弥补无过错方因为过错方违反忠诚义务导致婚姻破裂而遭受到的损害,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赔偿。这个赔偿包括精神赔偿。但究竟赔偿多少,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具体数目,主要由法官主观裁量。法官裁量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即综合衡量受害人人身、精神受害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加害人的悔过态度、经济承受力等因素,合理裁量赔偿数额。

像李女士与管先生的离婚赔偿案,鉴于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做小本生意,收入也不稳定,以及被损害人自己提出赔偿的数目,确定3500元的精神赔偿,是比较适当的。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正说:“尽管很多夫妻离婚案都是因为配偶一方不忠行为造成的。在此类案件中,无过错一方通过判决拿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并不多,原因就是取证太难。在此案中,李女士能够顺利拿到赔偿,主要是因为后来那份出生证起了作用,它和其他证据一起,印证了管某的过错事实。” (《家庭周末报》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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