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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与性侵害嫌疑人的心理交锋

2005-08-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专门审理、甄别强奸案件的女预审员汪秀珍,与她“交过手”的性侵害嫌疑人有上千人。20多年来她牢记着师傅的话:“预审工作是一个特殊的战场,别看这里没有刀光剑影,却同样有着充满‘火药味’的较量。”

“性虐待狂”有破绽

在20年的警察生涯中,汪

秀珍印象最深刻的一起案子发生在1994年。一位女受害人到北京市西城区妇联举报,说自己被姐夫多次强奸。医生为其做阴道检查时,竟从中取出了碎玻璃碴、钉子、碎碗碴等物品。案件被送交到汪秀珍手中。同样身为女人,听到自己的姐妹受到这样的摧残,她非常气愤。但身为一名预审员却决不能把个人的主观感情掺入到案件的审讯当中。

听完受害人的讲述,细心的汪秀珍发现几个细节存在疑点:

其一,作案时间不符。据受害人讲,她姐夫每次都是一大早到她家对她进行强奸,之后才去上班。汪秀珍通过调查了解到,受害人的姐夫家住在北京石景山地区,单位也在附近,而受害人家在西城区,在早晨上班的高峰期,嫌疑人要一大早起来,从石景山赶到西城区,实施强奸后再赶回去按时上班,实在比较困难。如果是偶尔为之还可以相信,每次都是如此行程那就太不可思议了。为了核实情况,汪秀珍还专门检查了嫌疑人单位的出勤表,发现其在“案发”的那几天都按时出勤,没有异常记录。

其二,受害人阴道外壁完好无损。从受害人阴道取出的碎玻璃碴等物品说明,嫌疑人属于性变态或是性虐待狂类型的强奸犯罪,这种人具有强烈的暴力倾向和对女性的敌意,因此他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根本不会顾及受害人的感受,反而会以伤害对方为满足。因此,用暴力手段把碎玻璃碴、钉子、碎碗碴等物强行塞入受害人的阴道内,而其外壁却完好无损,这种情况实在不符合常理。

汪秀珍坚持自己的分析,对报案人(受害人)进行了审讯,最终查明了真相:“受害人”因为借了姐夫的600元钱,不想还了,所以对姐夫进行诬告。从其阴道取出的碎玻璃碴、钉子、碎碗碴等物品,是她平时自己放入的。

一场看似铁板钉钉的案件在汪秀珍的细心甄别下,还了嫌疑人一个清白,令无辜者避免了一场飞来横祸。

是受害人还是“女朋友”

2001年6月7日凌晨1时左右,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一中年妇女称自己被人强奸了。

受害人是一名外来打工者,40来岁,叫于红(化名)。她称自己6月6日下午5时许,去认识的一名司机家里取以前寄放的行李时,被该司机强奸。

原来,2000年9月份,于红送女儿来北京一所私立大学上学,因为学费两年要10万多元,她几次找校长请求减免一些学费。

当时刘雨生是校长的包车司机,得知她的情况后,同情地对她说:“你一个离婚女人带着个孩子也不容易,我是北京人,以后有什么困难可以找我,我别的忙帮不了,用车还行。”并给于红留下了电话号码。

2000年11月底,于红为照顾女儿从老家河南辞了工作,来到北京打工,临时在来广营附近租了间房子。因为女儿上学期间曾把一些不用的被褥行李寄存在一个同学家,于红想把被子拉过来自己用。因为天色已晚,人生地不熟,她便想到了有一面之缘的热心的刘师傅。一个电话打过去,刘师傅还真来了。等拿了行李返回的路上,于红才发觉有些不对劲儿:“刘师傅,咱们这是往哪走啊?”

到达刘雨生家时已是近凌晨了,于红还想回家,但刘雨生再三挽留,考虑到天太晚了于红便住了下来。夜里,刘雨生多次提出要和于红同床的要求,于红都拒绝了,她坚持要坐在沙发上过夜。第二天一大早,于红便离开了刘家。

2001年6月6日下午,于红凭着模糊的记忆再次找到刘雨生家讨要行李,被刘雨生强奸。后来,在于红的指认下,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刘雨生带到了派出所。但刘雨生却称自己与于红的确发生过性关系,但那是双方自愿的,根本不存在强奸。

审讯工作被交到了预审大队汪秀珍手中。6月8日,汪秀珍和犯罪嫌疑人刘雨生开始了交锋。

刘雨生说,“2000年11月,我帮那女人拉行李的那天当晚,我俩就发生了性关系。6月6日下午,那女人又主动来我家找我,我俩又上了床。之后我还给了她100元钱,她嫌少我又给了100元。”汪秀珍说,“既然你给了她钱,又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她为什么会告你,你的身上为什么会有抓伤?”刘一时有些语塞。

在接下来的几次审讯中,刘雨生交代的内容前言不搭后语,一会儿说跟受害人是朋友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一会儿说他跟受害人并不熟,发生关系是给了钱的,但始终不肯承认强奸过受害人。

刘雨生的拒不交代没有难倒汪秀珍,她决定展开迂回侧击战术。她接连对受害人的女儿、受害人离开刘雨生家后乘坐的出租车的司机、刘雨生的儿子、刘雨生过去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等一一进行了询问取证。这些证人证言,清楚地勾勒出事件的真实原貌。确凿的法医物证,最终使这起“零口供”的案子得到了法庭认可。犯罪嫌疑人刘雨生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人民公安报》2005年第2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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