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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骚扰”没公开无法判侵权

2005-08-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先生的妻子患有精神疾病,2002年从黑龙江离家出走。后来,她在上海某舞厅结识了独身的顾立(化名)。回到黑龙江后,她将搭识顾立的经过等全部告诉了丈夫。

2004年11月,李妻再次离家外出。当月10日到2005年1月22日,李先生开始接到顾立发来的手机谩骂短信,其中有“无赖”、“癞皮狗”等等,甚至还骂到

了李的亲属头上。

李先生气不过,一纸诉状把顾立告上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庭上,李先生将手机上出现的诽谤、侮辱、谩骂文字摄录下来作为呈堂证据。被告顾立对此却另有说法。他承认与李妻相识,但表示两人无不正当关系。法院根据证据认为,被告发手机短信侮辱谩骂原告,但并未在公开场合侵犯原告名誉,因此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条款,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顾的行为应受到“道德法庭”的谴责。(《新民晚报》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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