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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了”后患多

2005-08-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目前,在农村特别是在比较偏僻落后的农村,发生矛盾纠纷甚至刑事案件后,当事人不是运用法律手段“公断”,而是用“私了”的方式解决。从表面看,受害者可以从“私了”中得到补偿,责任方则可以免去法律制裁。但事实上,不上公堂,不经过司法程序的“私了”却容易造成一系列恶果。

2004年5月,某公司总

经理驾车外出时不慎将一老农撞伤,肇事者与受害人选择“私了”方式解决,一次性赔偿老农5000元。受害人后来需要继续治疗,再找肇事者,对方已不认账。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的张某因小事将王某打伤,经人说和,双方选择“私了”,后来,王某觉得钱不够,时常向张某要钱,搅得张某不得安宁。

农村犯罪“私了”现象主要是相当一部分农村干部法律知识水平低。一般情况下,“私了”行为的主持人是村干部。他们区分不清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遇有刑事案件发生,不是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是错误地认为主持“私了”也属自身的职责权限范围,是维护本地区治安秩序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有关专家指出,受到伤害不是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使犯罪分子得到惩处,而是在别人的劝说调解下“私了”,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这实质上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半月谈》200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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