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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要求退学费引出法律空白

2005-08-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吴某系某学院二年级学生。2004年8月,吴某按时向学校缴纳了该年度的学杂费11100元。同年11月,吴某不想再学这门专业,遂向学校申请退学,学校同意了他的退学申请,但未同意退还学杂费。吴某经与学校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退还剩余课时的学杂费等共计926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

的学生中途退学要求退费纠纷,表现为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法院应将其作为一种新类型的民事纠纷予以受理。在法院未作出判决前,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协商,并最终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学校退回吴某部分学费,吴某自动撤回起诉。

本案虽以原告撤回起诉而息诉,但其中所蕴含的法律问题却是不能忽视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教育行政关系,还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单方面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对学生均有约束力?因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空白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 (《福建法制报》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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