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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未尽职责

2005-09-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0月28日,北京某油品公司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律师事务所与卖方进行关注柴油的谈判。当日,律师事务所起草了“零号柴油协议书”,协议约定,军调中心向油品公司提供零号柴油1万吨。军调中心和油品公司人员在该协议书签字盖章。

之后,油品公司给军调中心开具了金额为5

0万元的支票,但是军调中心一直未向油品公司供货。三天之后,军调中心业务员黎某竟然向油品公司返还了11万元定金,并承认军调中心不存在,是虚假的,并承诺负责追回所欠油品公司50万元定金。

与此同时,油品公司已经和北京某化工厂签订合同,承诺由油品公司向化工厂提供零号柴油1000吨。因油品公司未能履行协议,只好向化工厂支付9万元违约金。

此案经北京一中院审理,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军调中心真实存在,导致油品公司与军调中心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该律师事务所应对其给油品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日前,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北京某油品公司货款损失39万元、违约金损失9万元、诉讼费用损失9710元,共计489710元。(《广州日报》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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