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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大小写数不同以大写金额还款

2005-09-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董某是一名建筑材料供应商。2004年9月,董某与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向这家公司赊售建筑材料,并按时间段结账。协议达成后,该公司多次从董某处赊购木材及装饰材料,直至当年12月,一直未付货款。

2005年3月,在董某的一再催促下,这家公司写下了货款欠条。但过了很久,欠条上的货款依旧迟迟未能兑现。董某

于是将这家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房山区人民法院发现,由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条上,小写金额为10500元,大写金额为壹拾万零伍佰元整。大小写金额所差的一个零造成了近10倍的差距。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从性质上讲,欠条上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相比,大写的表达方式更规范,更具有严谨性。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欠条应以大写金额的表达方式效力优先,即被告公司欠董某货款10.05万元。日前,法院判处被告某公司以大写金额偿还货款。 (《北京青年报》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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